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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XX启、黄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启,黄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XX启,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胜海,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XX启与黄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胜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