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XX启、黄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启,黄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XX启,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黄胜海,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XX启与黄胜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胜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秦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