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刑初402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波,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陈俊聪,北京中伦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波及其辩护人陈俊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波于2015年4月17日承包厦门信豪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豪鸿公司)分包的厦门软件园三期A1320地块玻璃幕墙分项安装工程。截至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波已按进度收到信豪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1985150元,但拒不支付所雇佣的36名工人工资达人民币563700元,并离开厦门市逃匿躲藏。2016年8月29日,厦门市集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人李波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被告人李波在期限内未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2016年8月30日,信豪鸿公司代被告人李波向36名工人支付了563700元的工资。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波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自述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资结算单、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翁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波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三十六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563700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但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波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付福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邓 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29.txt&dbt=chl”t”_blank?)》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57s616.txt&dbt=chl”t”_blank?)》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dbt=chl”t”_blank?)第二百七十六条(?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term=276”l”276”t”_blank?)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dbt=chl”t”_blank?)第二百七十六条(?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term=276”l”276”t”_blank?)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dbt=chl”t”_blank?)第二百七十六条(?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term=276”l”276”t”_blank?)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dbt=chl”t”_blank?)第二百七十六条(?http:?/??/?10.135.37.77:61601?/?law?fn=chl376s688.txt&term=276”l”276”t”_blank?)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