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发明与向云凤张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明,向云凤,张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7民初1864号原告:刘发明,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系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云凤,女,199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巫山县。被告:张钢,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发明与被告张钢、向云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发明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发明负担。审判员 丁发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