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刘运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刘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3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严克杰,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刘运昌,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桐国土资执罚[2016]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作出了桐国土资执罚[2016]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人民币24719.12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已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故不予执行。申请执行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三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桐国土资执罚[2016]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