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崔美香与金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91号申请保全人:崔美香,女,1964年11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女,1961年2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崔美香与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在本院执行案件所享有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35万元债权。二、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所享有的30万元债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保全人崔美香已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