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杨雪华与苏州艺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张怀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华,苏州艺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张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保118号申请人杨雪华,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艺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锦都大厦1幢609室。法定代表人:张怀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怀伟,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人杨雪华与被执行人苏州艺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文公司)、张怀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雪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艺文公司名下苏州银行狮山路支行账号为7066100011120151001904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苏州艺文古建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苏州银行狮山路支行账号为7066100011120151001904的银行存款30万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杨雪华预交,待结案时确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