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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207号申请人: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德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斌,男,回族,生于1987年4月10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丽,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瑜,男,回族,生于1962年10月8日,住甘肃省永靖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瑜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瑜的价值相当于86397.97元的财产或存款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独立保函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靖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瑜的价值相当于86397.97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884元,由被申请人张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有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