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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李善文与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文,盛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314号原告:李善文。被告:盛明强。原告李善文与被告盛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善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632元,减半收取53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