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03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阳启宇与常永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启宇,常永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03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阳启宇,男,生于1988年12月13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榆林市开发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常永宁,生于1973年3月29日,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阳启宇与常永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陕0802执503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常永宁在中国农业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50.00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永宁在中国农业银行62×××6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审 判 长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