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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447号淮南市****所:关于申请人陈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秦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的(2016)皖0403财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依法立即解除被申请人徐某某名下皖D×××××东风日产小型汽车的查封;二、依法立即解除担保人赵某某名下皖D×××××广州本田奥德赛7座商务车的查封。附:(2016)皖0403财保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新城西侧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