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金达汽运有限公司、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金达汽运有限公司,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金达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华林山风景名胜区,组织机构代码:69849987-7。被执行人李义,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金达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7466元,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履行,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