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湛庐切条店、隆斌等与耿品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湛庐切条店,隆斌,耿品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239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湛庐切条店,住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闪壁社河上一巷*号。隆斌,是该店的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潘新来,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隆斌,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耿品洪,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湛庐切条店、隆斌诉被告耿品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隆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斌已以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湛庐切条店对被告耿品洪进行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斌撤诉。审 判 长 陈锦源人民陪审员 麦贵红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