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习水县杰前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袁尉华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习水县杰前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袁尉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30民督39号申请人:习水县杰前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希望社区希望城14幢4单元2楼9-10号法定代表人:何世杰委托代理人:龙浩,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1日,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泸州市纳溪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袁尉华,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习水县杰前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与申请人购买水泥用于习水县中医院修建,申请人自同年4月17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向被申请人供应水泥。经双方对账结算,至今共计欠款177630.00元,基于以上事实与提供的证据《结算表》,被申请人确认欠款无争议。所以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人民币17763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袁尉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习水县杰前建材商贸有限公司177630.00元。申请费人民币1284.20元,由被申请人袁尉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菁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