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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人杨云,绰号“腊里”,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湖北省黄梅县人,汉族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登记地为黄梅县,住黄梅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8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志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22日、25日,被告人杨云以营利为目的,在黄梅县刘佐乡胡营村村后的树林内搭建工棚,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通过“打���子”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获利25500元。2016年11月28日15时许,杨云到刘佐乡派出所主动投案,并于2016年12月7日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25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云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证人袁某、卢某、邓某、柯某、吴某、李某、石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云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6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杨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5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杨云的缓刑考验期从2017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二、对被告人杨云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