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0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豆启所与明光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启所,明光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093-1号原告:豆启所,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卫生院,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赵新江,院长。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卫生室,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邵岗街道。负责人:杨怀先。原告豆启所与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卫生院、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卫生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明光市女山湖镇卫生院、明光市女山湖镇山南村卫生室于2017年5月19日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上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夏淑琴二〇��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万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终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