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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国强、林雁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强,林雁清,解亚民,王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8号申请执行人:邹国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雁清,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亚民,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王吉江,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邹国强、林雁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宝升审 判 员  王建信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