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邹国强、林雁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强,林雁清,解亚民,王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执38号申请执行人:邹国强,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雁清,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王杉杉,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解亚民,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被执行人:王吉江,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邹国强、林雁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宝升审 判 员 王建信代理审判员 刘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