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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文君与孙琳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君,孙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君,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孙琳琳,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文君与被执行人孙琳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张文君已自行解决,现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