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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与白云龙、白雨雨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白云龙,白雨雨,白雪茹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南路三联化工小区*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送英,该医院院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龙,男,1958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丹岱村三队**号*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雨雨,女,1995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丹岱村三队**号*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雪茹,女,2007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丹岱村三队**号*户。上诉人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白云龙、白雨雨、白雪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5)回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于2017年6月13日以其同意履行一审判决中的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上诉人呼和浩特新视界眼科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 韬审 判 员  何玉山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