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旭葵与吕登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葵,吕登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旭葵。被执行人:吕登福,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张旭葵与被执行人吕登福(2015)芝民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吕登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2账户内的存款149851.4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登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32账户内的存款149851.44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修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