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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何兰与朱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兰,朱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84号申请人:何兰,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巍巍,重庆朝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漫,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何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漫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号X幢X号房屋和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保利香雪一期负一层负X号车位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兰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号X幢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漫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号X幢X号房屋和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保利香雪一期负一层负X号车位;二、查封申请人何兰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X号X幢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何兰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