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9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占小珍与祝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小珍,祝家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969号之一原告:占小珍,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县,被告:祝家兴,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占小琴与被告祝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占小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占小珍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退还1,150元。审 判 长 史海燕审 判 员 黄 安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蔚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