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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黄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黄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民终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47号华联商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蔡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平,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信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彩平、被上诉人黄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信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合同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合意订立,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需严格遵守执行。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高温”客观因素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延期交房,而在原审法院认定的“福州气象局数据”中将35摄氏度温度明示出来,故可认定每月高温为35摄氏度以上,因此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时应当将高温天气影响施工25天予以扣除。黄荣辩称,上诉人认为35摄氏度以上为高温没有依据,合同没有明确高温的具体温度,气候影响评价表中也无高温的具体标准,故上诉人提出扣除高温天气影响施工25天的上诉意见不应予以支持。黄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每日支付违约金266.0173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合计违约金87785.7元人民币)直至交房止(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同时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7日,以原告黄荣为买受人,华辰公司为出卖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辰公司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工业路北侧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九3#楼2003单元房出售给原告,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46.33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2660173元。另,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2、因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政策变更,或者当地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的政策性因素、调控性因素、征收征用、临时管制或者对出卖人地块建设和竣工、交付产生影响的相关拆迁、公共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等出卖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及因高考、高温、台风、暴雨等客观因素引起的原因。及其他具有应当贯彻执行效力的因素。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华辰公司支付购房款910173元,2015年6月8日以按揭付款方式支付了1750000元。华辰公司至今未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遂于2016年12月1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黄荣与华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交付讼争屋的责任在于华辰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点第(2)项“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华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讼争房屋已付款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黄荣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华辰公司提出违约金的计算天数应当扣除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高考、高温、台风、暴雨共计31天,并提供从福州市气象局官方网站下载的福州市2015年6、7、8、9月气候影响评价表体现影响施工天气共计29天的证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但真正因暴雨天气影响施工4天,且因该期间确实存在高考两天的事实,故确定应向施工期的时间为6天,被告应在2016年1月6日前交房,但被告从2016年1月7日至今没有交房,应负违约责任。至于华辰公司提出的高温,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高温的具体温度,气候影响评价表中也无高温的具体标准,故华辰公司提出的扣除高温天气影响施工25天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一、被告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黄荣支付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交付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工业路北侧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九3#楼2003单元房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2660173元的每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其中:2016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至被告履行交付讼争屋之日止的违约金,由被告每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月底支付);二、驳回原告黄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辰公司与被上诉人黄荣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双方的真实意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华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讼争屋,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华辰公司提出的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时应将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影响施工的25天予以扣除的上诉主张。因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高温的具体温度,且约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是“据实予以延期”,而本案中,华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诉争工程确因高温而造成停工,故该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94元,由上诉人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坤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