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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分公司,何桂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分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蜀北大道433号。负责人:徐涌,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桂春,女,生于1966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桂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标的款10084.3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分公司申请执行标的7915.66元未到位。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桂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