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与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财保9号申请人: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林贤顺,董事长兼总经理。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乔奇亮。申请人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立案,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31,35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担保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祥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531350.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双威广昊房地产(江阴)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