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远明与孙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远明,孙孝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396号原告:唐远明,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10月29日,住陕西省岚皋县。被告:孙孝安,男,汉族,出生于1961年5月27日,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远明诉被告孙孝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