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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孔令洪与安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0602行初33号原告孔令洪,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生人,新农村商报社记者,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安新县育才路。法定代表人丁阳,县长。委托代理人李增云,安新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川星,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洪诉被告安新县人民政府不服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令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