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与白无瑕、申山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白无瑕,申山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039号原告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中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无瑕,男,1982年3月17日生。被告申山山,男,1983年1月28日生。原告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无瑕、申山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白无瑕、申山山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白无瑕、申山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2元退还原告安阳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