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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38号原告:陈某。住会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某,住会宁县。被告:宋某,住会宁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以被告宋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李少平人民陪审员党海库人民陪审员李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