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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陈友波、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波,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04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友波,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联边村三社华联工业城第二栋。法定代表人陈友波。原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棉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波、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本案受理费23280元,由被告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共同负担。由于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移送执行标的23280元,执行费249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友波、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名下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现已档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友波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明珠北街1号501房的房产(因未知首封法院是否已进入执行程序,暂无法参与分配),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司林印刷有限公司、陈友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046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康华审 判 员  麦瑞林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