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某与卿某某林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廖某,男,1971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申请执行人:卿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关于廖某申请执行卿某某林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廖某转让尾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1014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卿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0124执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