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帆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帆,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234号原告:姜帆,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被告:王凯,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姜帆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帆称:2013年1月7日,王凯向姜帆借款人民币9724.16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1月30日。现该款已到期,经姜帆多次催要,王凯未给付。故起诉来院,要求王凯给付欠款9724.16元。王凯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质证、辩解及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王凯向姜帆借款2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也未出具借据,后王凯陆续偿还了15275.84元,剩余欠款未偿还。2013年1月7日,王凯为姜帆出具了9724.16元的借据。后经姜帆多次催要,王凯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姜帆起诉来院,要求王凯给付欠款9724.1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王凯在姜帆处借款,并出具借款合同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姜帆与王凯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王凯应当向姜帆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帆借款本金9724.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40元,由被告王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权英爱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