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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执字第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芳与高生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芳,高买永,高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芳,女,汉族,生于1954年5月1日,榆林市榆阳区人。被执行人高买永,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5日,榆林市佳县人。被执行人高生芳,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8日,住榆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生芳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