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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锡耿与被执行人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耿,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锡耿,男,1948年11月17日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庄村委会。被执行人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法定代表人秦乐民,运营中心总监。委托代理人毛礼吉,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锡耿与被执行人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10月24日,本院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民再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2017年1月24日,王锡耿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江西五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前向申请人王锡耿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950000元,申请人王锡耿自愿放弃其他款项。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领取了该案案款人民币95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忠审判员  马飞宇审判员  朱明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