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宝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368号被执行人张宝岑���曾用名张保岑),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沿溪路骏马公园2号楼2单元4楼西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408060839。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宝岑犯受贿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宝岑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解放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宝岑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驻马店解放路支行(账号为1715025901104629254)存款人民币1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