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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能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武汉能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7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被执行人武汉能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申请执行人上海追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能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人民币66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3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记录。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7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徐 谦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