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卫军旗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卫军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9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卫军旗,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6行审8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卫军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卫军旗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卫军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浩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