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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与周德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周德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57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66号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671025735U。法定代表人:刘艳丽,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983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德光,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诉被告周德光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区支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艺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