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1、孙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孙某1,孙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孙某1,女,1989年6月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孙某2,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孙某2(曾用名崔娥),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山头店镇山头店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1孙某2、孙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某1、孙某2、孙某2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