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祥与重庆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重庆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109号原告陈祥,男,汉族,1932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6号新科国际A栋。法定代表人段灿东,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凯,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5567784755),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66号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凌月明,主任。负责人汤宗伟,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莉,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祥诉被告重庆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祥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祥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王道恒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