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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租金8765.99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3民终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