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1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秦某1与秦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1,秦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329号原告:秦某1,现住镇赉县。被告:秦某2,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1诉被告秦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某1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