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邹娘弟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娘弟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娘弟(曾用名邹显),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佛山市高明区。2013年11月13日因犯非法采矿罪、容留卖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2016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嘉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娘弟犯行贿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娘弟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邹娘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以不开庭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邹娘弟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红青审 判 员 吴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