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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腾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腾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18号之一原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开发区开元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黄长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帮华,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腾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坪山路云谷社区正路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杜平凡,该公司经理。原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市腾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95元,减半收取2646元,诉讼保全费1850元,合计4496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苏宁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杜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