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媛与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舒城县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媛,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舒城县供电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087号原告:李晓媛,女,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舒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255号。法定代表人:贾代球,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晓媛诉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舒城县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李晓媛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