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旺苍县璐凯矿业有限公司、陈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旺苍县璐凯矿业有限公司,陈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427号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厚坝镇龙王井街81号;法定代表人:何兴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少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先伟,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旺苍县璐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仙五权镇五郎庙社区;法定代表人:陈璐被告:陈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日。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旺苍县璐凯矿业有限公司、陈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旺苍县璐凯矿业有限公司、陈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四川江油铁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封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