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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与孙加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孙加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1815号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宫伦村东农场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江苏省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加勤,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与被告孙加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姜堰区苏俞畜禽养殖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