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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丛喜与东丰县黄河镇红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喜,东丰县黄河镇红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392号原告丛喜,男,1963年3月7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东丰县黄河镇红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丛权,系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男,1978年5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国,男,1969年10月1日生,监督委员会主任,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喜诉被告东丰县黄河镇红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1,200.00元,剩余7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景伟审判员  朱晓艳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