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虹伟与王军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纬,王军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李虹纬,男。被执行人王军望,男。申请执行人李虹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做出的(2016)陕0424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军望支付申请人李虹纬欠款利息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1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5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在审理期间保全了乾县军望成品油经营有限公司在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咸阳分公司的未付款82万元,因乾县军望成品油经营有限公司的确权归属案件正在我院审理,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15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