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4802袁云方与张素林、沈明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方,张素林,沈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云方,男,196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张素林,女,1953年4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被执行人:沈明达,男,195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关于申请执行人袁云方与被执行人张素林、沈明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张素林、沈明达与袁云方于2013年9月11日就苏州工业园区荷韵新村93幢1501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张素林、沈明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袁云方房屋租金5万元,并赔偿袁云方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云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张素林、沈明达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荷韵新村90幢1003.1105.1205.1501室房地产四套,本院已经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但本案为轮候查封,且该房为动迁安置房,暂无法处置。2、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另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黄延杰审判员 牛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