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行辖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龙口市龙口供销合作社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行辖50号原告龙口市龙口供销合作社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马炳均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龙口市,为依法公正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应指定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